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民初3486号
原告: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葛玲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黄土坎镇。
委托代理人:刘科,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十字街镇。
被告:***,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十字街镇。
以上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宝仁,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亚泰水泥制砖厂,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北井子镇。
执行合伙事务人:***。
被告:***,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黄土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港市亚泰水泥制砖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4元,减半收取107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云龙
人民陪审员 周相宇
人民陪审员 胡晓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