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蔡庄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12L1506。
法定代表人:张振远。
被执行人: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集贤大街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785146797N。
法定代表人:葛玲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汝州市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8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汝州市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500000元及利息。因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汝州市利民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田野牌汽车(车牌号:辽F×××××,注册日期2007年6月26日)、金杯牌汽车(车牌号:辽F×××××,注册日2010年10月12日),因年代久远,没有价值,且车辆下落明,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要求处置。
三、到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传统查询,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
议。
审判长  王旭辉
审判员  郭顺奇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