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邵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3734号 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男,锡伯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邵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孙某,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东港市某某水泥制砖厂,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某某、刘某某、孙某、东港市某某水泥制砖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2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余额10720元返还原告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