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17民初154号
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同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在开庭前,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东方同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5元,减半收取计9802.5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昳春
人民陪审员 陈春荣
人民陪审员 黄友珍
法官助理张卫星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