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同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明宇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东方同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912号
申请人:新疆**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闫红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方同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白玉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新疆**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方同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1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东方同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方同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4,435.5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同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94,435.59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