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528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大道北(即市电力局东侧第**东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59012606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普宁市池尾街道塔丰村马嘶岩大道南侧**织机构代码:0945085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付还工程款人民币(下同)41559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534元。经向金融、车管、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3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纪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