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2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大道北(即普宁市电力局东侧第1幢东起第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池尾街道塔丰村马嘶岩大道南侧C幢。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被告:***,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普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5281民初3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5281民初3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茂盛路华侨新村98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普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时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智能公共广播、集团电话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智能弱电提供工程安装合同》,涉案的工程地点均为: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道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普宁××××街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相礼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