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2243-2号
申请人:河北晨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维明大街**广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818863X0。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乐市协神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新。地址:新乐市协神乡***村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30184MF08000029。
法定代表人:朱文瑞。
原告河北晨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协神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晨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申请新乐市协神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乐市协神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171070.89元。申请人河北晨飞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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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乐市协神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71070.89元。
案件申请费1375元,暂由河北晨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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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董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