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源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源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39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源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政府西一里。
法定代表人:张森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经理,住。
被执行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俊青,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河北华源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21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河北华源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86135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11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11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四、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11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分公司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名下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元锂电材料河北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八、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
九、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在被执行人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
十、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王金柱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