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24执70号

关于黑龙江省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2019)内0724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要求给付工程款2,404,932.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给付黑龙江省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2,523,054.94元,并负担执行费27,630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