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1191号
原告: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
关区东岭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铁岭市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5委4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原告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公司)与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泰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合同履约金、违约金及罚金合计16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4月初,原告承接了被告开发的“华联商厦”装修工程,并于2016年4月4日向被告交付了700000元的工程合同履约金,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工程合同履约金收条》。双方约定:被告将原告交付的工程合同履约金在进场施工后15日返还给原告,如该工程合同因发包方(被告)原因导致在2016年9月30日前不能履行,被告向承包方(原告)已交付的工程合同履约金等额赔付违约金,如在2017年4月4日前仍不能退还上述款项愿加付:200000元罚金(合计:1600000元)。随后,原告按约组织了工人进场,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直至2016年7月22日因被告资金不到位而被迫停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代理人个人垫付(已另案诉讼调解)]。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工程合同履约金及支付违约金和罚金未果。现原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維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以原告泰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原告与百瑞公司为被告的(2019)辽1282民初2641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已包括本案的诉讼标的即原告泰吉公司所称工程合同履约金700000元,且在(2019)辽1282民初2641号案件中,双方对***享有该权利无争议,并业经调解结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与本案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退还原告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