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1191号 原告: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 关区东岭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铁岭市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5委4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原告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公司)与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泰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合同履约金、违约金及罚金合计16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4月初,原告承接了被告开发的“华联商厦”装修工程,并于2016年4月4日向被告交付了700000元的工程合同履约金,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工程合同履约金收条》。双方约定:被告将原告交付的工程合同履约金在进场施工后15日返还给原告,如该工程合同因发包方(被告)原因导致在2016年9月30日前不能履行,被告向承包方(原告)已交付的工程合同履约金等额赔付违约金,如在2017年4月4日前仍不能退还上述款项愿加付:200000元罚金(合计:1600000元)。随后,原告按约组织了工人进场,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直至2016年7月22日因被告资金不到位而被迫停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代理人个人垫付(已另案诉讼调解)]。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工程合同履约金及支付违约金和罚金未果。现原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維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以原告泰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原告与百瑞公司为被告的(2019)辽1282民初2641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已包括本案的诉讼标的即原告泰吉公司所称工程合同履约金700000元,且在(2019)辽1282民初2641号案件中,双方对***享有该权利无争议,并业经调解结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与本案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退还原告吉林省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