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杰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凯杰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82民初2625号之一
原告:***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991721XK
法定代表人:尹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解放路三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Q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5.53元,减半收取6417.76元,由原告***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刘香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法言
书记员王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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