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杰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凯杰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02民初124号
原告:***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凯杰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凯杰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0元,由***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