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民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付大全,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季文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利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
法定代表人季文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宏宇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陵北街八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恒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五化镇三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儒,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新生物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瓦房店乡瓦房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天元,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新东方餐饮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杨杖子镇百牛群村。
法定代表人霍明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烯美防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达,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群英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北段东侧金融街北。
法定代表人管利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顺同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街道庙东村。
法定代表人管丽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井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楠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华英水利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易生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季金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万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季文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利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季文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日汇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季金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世之源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季业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文广,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经理,户籍地凌源市,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瑞娟,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凌源市,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金生,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百汇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业伟,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经理,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副总经理,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付湖,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副总经理,户籍地凌源市,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伟,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理,户籍地凌源市,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云梅,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股东,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冠武,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股东,户籍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股东,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丽艳,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利生,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明东,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新东方餐饮公司法人,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儒,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元,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经理,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达,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经理,户籍地凌源市,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楠楠,女,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经理,户籍地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金玲,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股东,户籍地凌源市,现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翠华,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理,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琴,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凌源市,现住凌源市。
以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肖赛红,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文东,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理,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凌源市。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利浩商贸有限公司、凌源宏宇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恒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凌源市新生物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凌源市新东方餐饮娱东有限公司、朝阳烯美防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群英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凌源顺同谦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井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凌源华英水利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易生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万维塑业有限公司、朝阳利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凌源市日汇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世之源碳科技有限公司、季文广、周瑞娟、季文东、季金生、季业伟、刘建军、陈付湖、刘红伟、杜云梅、康冠武、李国、管丽艳、管利生、霍明东、李洪儒、李天元、刘红达、王楠楠、祁金玲、陈翠华、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行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应当认真审查借贷关系的主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路 飞
审判员 华政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