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凌北街八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刘诗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辽138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705400.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马志广
执行员 李莉华
执行员 任泽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