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孙尚德,理事长。
被执行人:凌源市百汇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季金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凌源宏宇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凌北街八间村。
法定代表人:刘诗农,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金生,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陈翠华,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凌源市百汇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凌源宏宇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季金生、陈翠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辽1382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7,0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382执145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修颖志
执行员 刘世伟
执行员 张宏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司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