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内0521执2431号
石小钢、***、内蒙古方渊煤炭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民终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方在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履行案款449279.00元,现金交付至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或将此款汇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账户。
二、给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639元。
(附: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