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民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伟,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方渊煤炭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建华,经理。
原审被告:张志杰,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方渊煤炭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2019)内2224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4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云 峰
审 判 员 王晓梅
审 判 员 苗世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铠萱
书 记 员 张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