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方渊煤炭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方渊煤炭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2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方渊煤炭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其格,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蒙古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监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立舰,男,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林,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旗。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方渊煤炭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立舰、*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民终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渊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方渊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非提供劳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已经就人身损害赔偿与交通事故的肇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了大部分的给付义务。***应当起诉肇事人***履行赔偿协议,支付剩余赔偿款。而不是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就本案一个人身损害事故没有理由按照两个法律关系主张两次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应驳回起诉。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在事故发生时属于醉酒状态,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醉酒后违规乘坐挂车车厢,自己不慎跌落,属于意外事件,受害人与肇事者应承担同等责任。二、死者***户籍地为农村,本案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受诉地法院的农牧民标准进行计算,二审判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标准赔偿错误。三、***通过协议进行民事赔偿,并接受刑事处罚,***放弃对***进行民事追偿的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赔偿请求权,***的雇主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放弃部分不能向连带责任人主张。本案中提供劳务的工程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指的建筑房屋,而是结构简单的简易井房,农村的民用砖瓦房建筑不需要资质,本案的建筑更不需要资质。只有明确本案工程劳务承包确实需要资质的法律规定,才能认定方渊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父女关系,没有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也没有权威机构的血缘关系鉴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个法律关系。死者***是提供劳务的受害者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继承人***既可向其雇主追偿也可向肇事方追偿。肇事方***因交通事故罪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初步达成调解协议,但该协议不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的,且该协议并没有完全履行给付,只付了7万元,所以该赔偿协议没有达成,因此肇事者没有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到刑事处罚不影响***要求其与其他责任人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系基于交通事故的事实基础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请求权依法向***及其雇主和工程承包方主张权利。二、***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雇主任立舰的指派下,违法运载建筑材料和***等工人,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任。方渊公司与***签订《井房施工协议》,***没有相应资质,故方渊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方渊公司应与任立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死亡时年龄55周岁,长期居住在城镇工地打工,从事瓦匠、力工工作,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内蒙古自治区管辖范围内,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四、***的父母早已去世。***与**梅于1993年9月24日离婚,有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1992)清民初字第140号判决书证明。***死前独身,独生女儿***,有独生子女证明。***是***唯一继承人,诉讼主体适格。
本院认为,方渊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又将工程分包给任立舰,任立舰雇佣***、***。***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导致***跌落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任。***作为***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对于赔偿数额计算正确,因***自身存在过错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方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方渊公司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方渊煤炭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