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宏科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9074号
原告:内蒙古万宏科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贾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内蒙古万宏科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万宏科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万宏科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万宏科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