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展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4063号
申请人内蒙古亿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金桥电子商务产业园商务办公楼06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绿地腾飞大厦D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现已执行部分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且申请人同意终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云生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