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吉世长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吉世长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限制其高消费并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云生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