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辖249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诉称,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64.5万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18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33万元,以170万元为基数从按照年率10%从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31.5万元)并承担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3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2、请求被告2被告3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于生产生活需要,于2018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10%,约定借款期限从2018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9日;于2018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10%,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上述两笔借款均由被告**和被告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两笔借款均于今年先后到期,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将纠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不能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苗繁盛

审 判 员 王 刚

审 判 员 罗月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雷格更

书 记 员 魏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