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民终1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沙桥村工业一路6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侯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518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下称晋通邮电临汾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通邮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晋通邮电临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晋通邮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仅以**出具的欠条认定其与***系承揽关系欠妥,依据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应认定**与***存在雇佣关系;另,**与晋通邮电临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其是否应承担***的人身损失赔偿责任无关,对该公司是否违法发包也应予审查。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师玲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