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民终1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沙桥村工业一路6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侯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518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下称晋通邮电临汾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通邮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晋通邮电临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晋通邮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仅以**出具的欠条认定其与***系承揽关系欠妥,依据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应认定**与***存在雇佣关系;另,**与晋通邮电临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其是否应承担***的人身损失赔偿责任无关,对该公司是否违法发包也应予审查。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师玲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