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出生,现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仲调字(2019)4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银行存款299325元(含申请执行费4325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执行员闫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