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1853号
原告:鄯善县众成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油城路2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77039358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德,德阳市旌阳区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阳智创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西侧庐山花苑1幢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99990644T。
法定代表人:林玲。
原告鄯善县众成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智创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鄯善县众成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鄯善县众成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鄯善县众成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191元,由原告鄯善县众成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