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泰丰电气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70号
原告:沈阳泰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榆林村(前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78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单位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沈阳泰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