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895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畅,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明鑫,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联合路**甲。
法定代表人:王常石。
委托代理人:范军,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占国,系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关 威
审判员 程 姣
审判员 丁燕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