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758号
原告:上海长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78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长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北方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长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长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长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施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