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玉溪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云南软件园产业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溪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时代广场2-1、2号。
法定代表人:生永恒。
上诉人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9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合同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合同中约定最终由被上诉人向玉溪市及下辖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交付,被上诉人的所有履行行为均在玉溪市辖区内,合同签约地亦位于玉溪市红塔区,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玉溪市红塔区,由该法院审理,也更为便利。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玉溪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华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