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玉溪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02民初9862号
原告:**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19486654K。
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抚仙路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生永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红、杨海鑫,云南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740149。
法定代表人:谢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令,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省**市信龙电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6851947。
住;'>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路**iv>
法定代表人:谢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速静,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捷公司)与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龙公司)第三人云南省**市信龙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龙公司)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信龙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以(2019)云0102民初986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管辖异议申请,被告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20)云01民辖终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红,被告云南信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令,第三人**信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速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及支付约定利息12000元(共计1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15年7月14日,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云南省**市信龙电脑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SPN加盟经销协议》,协议载明:1、原告是一家从事计算机及系统集成的T公司,被告是经微软授权、工信委备案的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第三人云南省**市信龙电脑有限公司是微软的渠道经销商;2、原告加入“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合作伙伴SPN,成为SPN加盟经销商,原告能够得到特价正版软件的进货权,并按照“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的服务体系开展软件业务,原告由此得到不低于15%的销售利润并通过会员积分获得年终返利;3、原告向被告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加盟保证金,协议期一年期满后,被告将全额退还该保证金,并支付加盟保证金12%的利息。被告负责管理、运营“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期内支付货款。第人负责制定SPN加盟商的价格,向原告具体提供软件产品。三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0万元的加盟保证金,三方在协议期内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协议到期后,被告拒不退还原告10万元的保证金及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联捷公司签订加盟经销商协议后,原告在政府采购中并没有按采购要求交付正版软件,也没有向**信龙或微软的任何一个经销商下单购买软件,因原告涉嫌盗版侵权,故不能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还准备对原告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述意见与被告云南信龙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经销商协议、信息表、授权书。3、收款收据。
被告及第三人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第三人**信龙公司(丙方)签订《SPN加盟经销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是一家从事计算机及系统集成的T公司,被告是经微软授权、工信委备案的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第三人**信龙公司是微软的渠道经销商;原告作为SPN加盟经销商,能够得到特价正版软件的进货权,并按照“云南省正版软件服务平台”的服务体系开展软件业务,将会得到不低于15%的销售利润,能通过会员积分获得年终返利等;甲方需在协议签订3日内向乙方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加盟保证金,协议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乙方将全额退还甲方加盟保证金,并支付加盟保证金12%的利息。协议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保证金1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SPN加盟经销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10万元加盟保证金,1年期满后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加盟保证金,并支付12%的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交款义务,现合同约定的退款期间已届至,被告即应依诚信原则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万元并支付1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称原告存在侵权事实,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12000元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慧
人民陪审员  雷辉美
人民陪审员  于敬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智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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