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4月8日生,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抚仙路时代广场2-1、2号。
法定代表人生永恒。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玉红劳人仲案字〔2020〕7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确认:由**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900元。由**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和2月工资5800元。***与**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900元、2020年1月和2月工资58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交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8750元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执行8750元(含执行费50元),补缴保险事项尚未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现就职于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昆明市社会保险局为其缴纳了相关保险,经询问**市红塔区社会保险局,申请执行人***需把昆明的社保停办后,把社保关系转到**市红塔区社会保险局,被执行人**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才能帮其补缴相关保险,故“由被执行人**联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事项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5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