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26民初2951号
原告:位**,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区晋阳街202号英语周报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位**、***、***与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无法进行正常诉讼活动,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因疫情的不可抗力,且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可免于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位**、***、***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计2689元,原告位**、***、***免于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