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26民初311号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迅捷优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宁丰小区16号楼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区晋阳街202号英语周报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迅捷优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同市南郊区迅捷优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