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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26民初1704号 原告:位**,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内蒙古大法扬(磴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区晋阳街202号英语周报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位**与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