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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浩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民终1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浩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解放路居委会1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振兴街11号1幢五峰国际大厦16层1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峰市浩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至诚公司)、原审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市浩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并提交书面申请一份。 本院认为,赤峰市浩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市浩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赤峰市浩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