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双鸭山宝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506民初24号
原告: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帅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双鸭山宝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工农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粮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粮库副主任。
原告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双鸭山宝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与黑龙江双鸭山宝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1.60元,减半收取计3,560.80元,由原告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陶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