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88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帅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0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