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宝清县博大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设备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清法执字第121-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帅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宝清县博大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宝清县博大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设备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3月25日作出的(2008)清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