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合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5514号
原告哈尔滨合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七道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翟式成,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帅军,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合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大烘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合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合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4,529元退还原告4,504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