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阳机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持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阳机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持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42640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0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房屋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14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