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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阳机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鼎阳机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6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阳机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鼎阳机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506执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