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马关宏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马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关宏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云南省丘北县人。
被告云南华联马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关宏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云南华联马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好付款事宜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由原告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向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