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601民初3711号
原告: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龙,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万海洪,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桂林,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10.00元,减半收取13605.00元,原告云南德泰宏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