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3658号
原告:北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甲344号1层1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纪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47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