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宇华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与海南宇华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龙执字第251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宇华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宇华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