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袁作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拾星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衡山路29号3-1302。
法定代表人:谭雪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拾星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湘0204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曦
审判员 柳志军
审判员 颜松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