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080号
原告: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袁作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素,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中心综合楼1012室。
法定代表人:邹毅烽。
原告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喜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