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希,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袁作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路499号恒大林溪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小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