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020号之二

申请人:黄**,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希,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袁作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路499号恒大林溪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小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与被告***、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湘0204民初10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黄**与担保人马湘红名下位于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住宅小区四期22栋9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号],同时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黄**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2021)湘0204民初1020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黄**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黄**与担保人马湘红名下位于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住宅小区四期22栋903号房屋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森大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2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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